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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鹤岗工厂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整体转让(第一次降价)
发布时间:2024-04-29 04:39:51 来源:亿百体育 作者:亿百体育官方 [返回]

   

  原标题: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鹤岗工厂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整体转让(第一次降价)

  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鹤岗工厂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整体转让(第一次降价)

  1、《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承担资产转让过程中踏勘、管护、拆卸、装车、运输、变卖等事项的全部费用。

  2、如转让资产产生增值,每项转让资产增值额的计算原则:按每项转让资产评定估计金额占总体转让资产评定估计金额的比例分摊增值金额,并以每项转让资产增值后的金额作为开票价格。

  4、意向受让方在进行现场踏勘前,须认真阅读并签署接受转让方经批准的《安全协议书》、《现场管理方案》、《EHS管理方案》(详见附件)书面文件,现场踏勘的过程一定要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定在指定范围内进行踏勘。

  8、如受让方确定以拆卸变卖形式处置资产,受让方在进场拆除前需提供《拆除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受让方须委托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安全许可资质公司做拆除,须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此次拆除工作,拆除过程须确保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若因此导致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一概由受让方赔偿。受让方必须对拆除现场遗留的垃圾处理干净。

  9、鉴于部分标的资产已购置并使用多年,该些资产已超过保修及保质期,转让方无法确保标的资产转让后能够持续正常运作,亦没办法保证标的资产能够很好的满足受让方的使用上的要求;受让方受让后,不得以标的资产无法正常运作或是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技术性问题或发生任何事故而拒绝进行交易,亦不可以要求退货、解除合同,并不得据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益或进行任何索赔。

  10、除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开具的税票外,转让方不会提供任何转让方购置标的资产时的合同、税票、使用书、保修书、工程图纸、安全说明书等文件、证件等资料及信息,亦不会就标的资产提供任何一个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技术达标、售后服务或维保方面的承诺、保证、保险、咨询或技术性支持,受让方竞购标的资产后,无论出现任何一个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技术、维修保养等问题或事故一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做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的瑕疵、数量/面积方面的误差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转让方《资产交易合同》内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转让方收到转让总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标的物明细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交付后转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与鹤岗市自然资源局沟通确认土地租赁事宜,转让方按沟通确认结果配合办理但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如果受让方不与鹤岗市自然资源局继续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必须以拆卸变卖形式处置房屋构筑物及设备,并在转让方允许进场后45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准备人员、工具、设备等,完成所有转让标的物的拆除清场工作,达到场平地净,并承担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拆除清场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保管。

  8、本次转让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共计31项,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物7项,分别为仓库(苏式库)、饲料车间、变电所、地中衡房屋、精炼车间、办公楼、予(预)处理车间,其余资产均无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未换证)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仍为鹤岗华润五丰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吸收合并至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

  9、对于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转让方会配合完成不动产权的变更。对于无不动产权证书的,后续是否需办理相关证书,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次转让资产中,该批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所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为租赁,租赁方为鹤岗市自然资源局,租赁期为2018年6月7日-2028年6月6日,转让方已缴纳2018年6月7日-2022年6月6日租金。确认受让方后,由受让方自行与鹤岗市自然资源局沟通确认土地租赁事宜,转让方按确认结果协助办理,在沟通及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价格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用。

  11、本次转让资产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可参考《关于辽宁营销挂牌转让鹤岗资产事宜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自行判断交易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承担对应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