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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环罚决字〔2022〕06-091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06:00:30 来源:亿百体育 作者:亿百体育官方 [返回]

   

  江苏亿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配件加工项目坐落徐州市高新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该项目于2020年12月25日经过徐州高新区行政批阅局批复(承诺制),首要出产质料为钢材、铝板、焊丝、钢丸、塑粉等,出产工艺为:质料-切开、折弯-焊接-打磨-抛丸-脱脂磷化-喷塑-固化烘干-制品,首要出产设备:数控剪板机1台、数控塔冲1台、数控折弯机4台、激光切开机1000w2台、激光切开机3000w1台、等离子30M渠道切开机1台、喷塑流水烘干线台等,首要产品为工程机械配件,切开过程中发生的粉尘应经集气罩搜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排气筒排放。2022年6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该公司工程机械配件加工项目折弯工序正在出产,其他工序未出产,车间内西侧建造有5台激光切开机均未依照环境影响陈说表要求建造除尘设备,无相应排气筒。经问询,该公司工程机械配件加工项目于2021年3月开端建造,2021年7月建成,2021年7月下旬开端出产,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

  1.2022年6月20日、7月22日徐州市宝穴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查看时做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现实。

  2.2022年6月21日、6月28日徐州市宝穴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查看时做的查询问询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现实。

  3.现场相片和现场视频、《建造项目环评批阅根底信息表》复印件、《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封面、第1-4、20-23页复印件、该公司工程机械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的批复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阐明》三份、《安环服务合同》复印件、《行政处分决议书》(徐铜环罚决字〔2021〕150号)及2021年7月30日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问询笔录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现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认违法主体。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告诉》(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确认裁量起伏。

  该公司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之规则。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91号),奉告你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议,并奉告你有听证和陈说申辩的权力。你在规则时刻内没有恳求听证。2022年8月22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环保罚款减免恳求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90号、06-091号)》,申辩称:1、因为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一直以来激光处于停产情况,经执行原因是那天工人未经答应开试机床,未正式切开出产,现车间内激光切开机已悉数转让出售,该项目已无激光切开机,此次未形成生态损坏和不良社会影响;2、近期接连经济回落,的确经济困难,赢利菲薄,导致公司运营严峻亏本,资金方面呈现了严峻的缺少问题,寸步难行,处于半停产情况边际;3、为表现我区杰出的营商环境,结合现在经济情况,确保公司正常开展,能为我区政府实践处理当地劳动力工作压力;4、因为安全谷及临边小区市政下水道工程新建,一切雨水流向公司外部河内(此河往下不通),导致7月30日清晨一场大暴雨河流水面快速上涨爆满(有相片为证),河水涌向厂内,厂内工作楼及厂房积水最深处达1米多深,受灾严峻,设备、工作器件及时刻丢失高达近200万,丢失惨重。结合以上情况,该公司现在的运营情况无能力承当此次的高额处分,恳求减免处分。我局以为:案子现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精确、处分恰当,因而对该公司提出的恳求不予支撑。

  根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之规则。我局对你作出处分决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限你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政科(宝穴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告诉书,并依照财政规则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最高不超越本金。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恳求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申述。

  逾期不恳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