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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5:09 来源:亿百体育 作者:亿百体育官方 [返回]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等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配套参考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察觉缺陷,请及时将具体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建设教育强县(市、区)是提高我省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义务教育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政绩挂钩。

  第二条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合理,符合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农村县区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任务,城区消除薄弱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办学条件均达到《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民族学校要达到《辽宁省民族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第三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按管理权限履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培养培训和考核奖励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范围内统一调配。严格按省核定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教师补充机制,编制范围内每年的教师增补数不少于上年教师自然减员数。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教师年龄、职务、学科比例、骨干教师等基本均衡。

  第四条 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的职务结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分布合理,所有教师都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有良好师德修养、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学历达任职要求。利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中小学校教师教学水平和校长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第五条 建立区域内中小学教师、校长合理流动机制,实行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定期学习制度和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农村学校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英语、音乐、美术、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缺乏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区域内同类学校间师资均衡配置。

  第六条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推进家庭教育,加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各级各类学校都按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小学自三年级起开设外语课。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建立完善体质健康评价制度。开展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配备艺术教师,规范艺术教学,将美育渗透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能力。所有学校能够做到面向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特长得到培养。

  第八条 深化考试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指导,定期监测,定期反馈,义务教育办学质量得到全面提高,区域内各学校学生质量差距缩小。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达到95%以上,取消附加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分重点、非重点学校。以常态分班,不以各种名义开设重点班。不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将学生按考试成绩排队。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无乱收费行为。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校德育工作制度完善,德育工作措施和方式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本地区德育工作有特色、有成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法纪意识、公德意识强,日常文明习惯好,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起到良好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社会评价高。

  第十条 教育信息化配备水平较高,中小学校均完成10兆以上互联网接入,实现“班班通”。加强应用管理,信息技术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每位任课教师都能够熟练掌握教育技术并应用信息资源进行教学。

  第十一条 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小学在校生无辍学率,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确保“三语”教学少数民族学校和设在普通中小学的民族附设班学生的入学权利,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意见》的规定,通过彻底解决教师编制、民族文字教材、民族教育行政与教研机构建设等问题切实满足其教学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区域内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部实行 “两免一补”。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建设有特殊教育学校或中心,有完善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制度,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第十五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机制,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和返乡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六条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任何初中(含民办初中)招生举办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国家要求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十七条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统一调配区域内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均等化。有条件的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城区内教育资源,实现城区内资源配置均等化。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精神,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100%。D级危房使用率为0。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安全100%达标。安全教育宣传面达到100%。大型活动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达到100%。学生违法率控制在0.4‰以下,教职工违法率控制在0.1‰以下。学生犯罪率控制在0.03‰以下,教师犯罪率为0,事故按期报告率、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率为100%。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按需求校车配备率达到100%,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和监管力度,保证学生安全乘坐校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辽宁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城乡完全小学、普通中学的规划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学校建设和一校两址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先规划设计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保证50年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建设按现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条 内部设施设备按辽宁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1.校长的任职条件。校长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及民主作风;具备比较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了解和掌握教育法规、政策和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规律及信息技术,具有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应具有教师资格,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一级以上职称,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校长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班子成员每3年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在教育教学或管理上有特长,学术上和管理实践上有所长进。

  1.教职工编制。教职工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我省相关机构编制标准严格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增加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教师资格、学历。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其中,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1-6年级教师专科学历达90%以上,普通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7-9年级教师本科学历达80%以上。

  3.教师结构和素质。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教学所需配备学科教师,学科分布结构合理,有专职的音乐、美术、体育、计算机、外语和综合实践课教师;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合理,35岁以下的年轻教师占教师总数三分之一以上。教师能够胜任课程改革要求。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由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研组等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并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3.德育管理。坚持德育为首,建立和完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工作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内容;推进家庭教育,加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和班集体建设以及团队的管理;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合格率100%;强化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4.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落实《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规定课程。对教师的教学计划、总结、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理科教学中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等常规工作和教师听课、评课均有明确要求,并有检查落实和考评办法。

  5.设备管理。图书、仪器、电教设备和艺、体、卫器材有明细帐目,分类编目,存放科学,保管完善;建立使用登记帐簿,充分发挥图书、仪器、电教设备及生物标本、文体器材的使用效益。

  7.教育科研管理。24个班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和培训制度,教科研活动经常、规范、有序,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50%以上教师参与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并获得一定成果。

  1.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制度健全,坚持为教学、为师生服务;食堂管理规范,食品、饮水安全、卫生,进行营养配餐;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齐全,遵守操作规程。

  2.宿舍管理。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管理,按学生比例设立生活管理员,坚持舍务教师值班值宿;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坚持执行;针对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基本生活知识、技能和身心健康的指导。

  3.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制度健全,设施齐备并完好,措施得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小学各年级学生学科质量评价合格率达100%。初中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在97%以上;毕业班学生成绩合格按时毕业率达到100%;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升学率达到95%以上。

  2.体、艺、卫工作。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齐开全艺术课程,开展课外和校外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学生生活丰富,多数学生有明显的个人兴趣、爱好;学生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体质健康达标率不低于95%;每学年组织一次校运会和一届艺术节;开展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保证健康教育课时,定期为学生体检,学生常见病、多发病、近视眼防治措施得力;常见病发病低于2%,近视眼新发病率低于4%。

  3.普及程度。小学在校生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参加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使学校财务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上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少数民族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少数民族学校办学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少数民族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师范学校等学段的少数民族学校。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要占在校生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少数民族学校要保持少数民族办学传统和鲜明的民族特点。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建设,在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基础上,达到少数民族学校办学标准。

  第六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领导班子要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组成,其领导职数可比普通学校多设一至二名。少数民族学校的校长由办学主体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三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朝鲜族学校确保班师比达到1:8,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八条 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少数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说课答辩。

  第十条 为鼓励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学校班额小学可放宽到十名左右,中学可放宽到三十名左右。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三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朝鲜族等民族小学实行七年制,延长一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第一学年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单设民族幼儿园,散居地区要为要求学习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单设民族幼儿园。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设立和撤并,要严格遵循“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原则,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用汉语文教学加学本民族语文。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民族文字教材,政府要向民族中小学免费供应民族文字教材。

  第十七条 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幼儿园(班)和民族小学预备班,加强本民族语言的学习和训练,为进入民族小学就读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落实省《民族学校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规定课程。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有图书室(馆),要有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报刊杂志,册(种)数不少于汉文图书和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学校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音乐、民族体育、民族文化习俗、民族历史等地方课程,增进学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民族学校应努力弘扬民族优良传统,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各项活动,促进民族历史文化、民族语文、民族体育艺术等事业的发展。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生活习惯及饮食习惯。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建设学生德育活动室。通过图片、模型、音像资料图文展示民族发展史,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舞蹈、美术专用教室,每个少数民族学生有民族服装,有民族乐器,会跳民族舞蹈,会唱民族歌曲。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体育器材配备须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并根据少数民族体育的特点增加体育器材。

  特殊教育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特殊教育的发展对于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进一步推进我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开发学生潜能,并切实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及国家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生均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有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心理咨询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康复训练室。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教备仪〔1992〕8号)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第六条 有充足的适合残疾学生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人均50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50册以上。

  第七条 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第八条 校园道路平整畅通,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设施比较完善,学校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

  第九条 学校基建、维修、教学设施添置等专项经费列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公用经费应高于普通中小学标准并按时足额拨给。

  第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优惠措施,扶持特教学校办好校办企业,每年有一定的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教事业,关心残疾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标准配齐各科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100%,其中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培养,积极鼓励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权益,落实教师的各项待遇,不拖欠教师工资。

  第十五条 遵循残疾儿童少年思想品德发展的规律以及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科学地规划德育的目标和实施途径,把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及各项活动之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及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根据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体发展需要,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使残疾儿童少年受到适合于他们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特点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要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有培养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计划、措施。

  第十八条 发挥盲生在声乐、器乐方面,聋生和弱智学生在舞蹈、美术、书法、手工制作等方面具有的特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定期召开运动会,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控制常见病、多发病。

  第二十条 重视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实行教育、医疗、康复相结合,使学生的潜能得到开发、身心缺陷得到有效矫正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为毕业后谋生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热爱残疾儿童少年,作风民主,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勇于改革,有奉献和开拓进取精神。校级领导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明确,有一定特色,有长远的发展规划,每一学期都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要求,有创新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开展家庭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推进教研、康复教育、学校管理、勤工俭学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管理规范,要充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能,管理好校产和备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务纪律,无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做到安全无事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有“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意识,有刻苦学习、矫正、补偿自身缺陷的顽强精神,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4号)精神,并结合辽宁省中小学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育辅助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辅机构”)是本地区中小学教育教学的辅助机构,为本地区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实践活动场所。中小学教辅机构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探索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载体;是集教育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创新性、科研性于一体的教育资源;是学生体验生活、感悟文化、开阔视野、培养意志、提高素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建设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社会资源、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状况,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到规模适中、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辅机构其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全县(市、区)中小学,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辐射。

  第四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级格可参照职业高中级格设置,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辅机构特点,结合中小学校课程设置,把实践活动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实践活动与中小学校教育有效衔接,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综合评价体系。学校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中小学教辅机构活动,使中小学教辅机构活动经常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所设项目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设置三个以上学习辅助项目。在设施的设置上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以与社区资源、其他学校资源和校外教育资源共享或互补。根据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和各地实践探索,中小学教辅机构可以选择的设施和设备项目主要包括:

  素质拓展。有规范的拓展训练场所和设施,跑、跳、投、攀、爬、跨、跃等训练内容不少于五项。

  家政训练。有能适应家政劳动训练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对学生进行自理、自立、自强等生活和生存能力训练。

  科普教育与制作。有两个以上科技制作活动室或独立的科技馆(园),配备相应软、硬件。“三模一电”(航空、航海、汽车模型,无线电)等科技、观察、体验、制作活动项目不少于五项,进行电子与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生物、环境、气象与天文、医学等各类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的初步教育。

  安全与健康教育。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三防”(防空、防火、防辐射)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卫生防疫教育等活动场所或活动室,对学生进行简单的医疗保健和自护、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劳动实践。建立可供学生进行基本劳动实践锻炼和感悟劳动技能的场地与设施,进行种植、养殖、饲养等传统农业劳动技能教育和木工、金工、钳工等基本操作技能教育。

  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配备开展基本的军事训练的场地与设施,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人生活体验教育。如队列训练、野外生存拉练、军事五项训练、遇险救助等;学习国防法规、军事常识,组织参观军事营区等。

  工艺制作与造型。设立陶艺、雕刻、盆景、插花、布艺、编织、剪纸等工艺制作场所,配备相应的制作设备、工具和材料。

  环境保护教育。设置环境保护教育教室,配备基本挂图、音像、实物等设施,开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与预防、地球保护等环保教育课程,教育学生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电子电工实验。设立电子、电工技术常识教育活动室,让学生进行普通家用照明电路和小型家用电器等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简单维修实践,使学生学会使用常用的电工工具和仪表,掌握简单电子电路的安装方法。

  现代农业实验。建立农业知识教室和现代种养实验园地。农业知识教室应配有足够的挂图、音像教材等资料,使学生了解无土栽培、立体种养、组织培养、基因转移等现代先进的农业知识与技术,进行现代农业的教学与实践;可在满足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有条件的现代种养实验园可以成为当地农牧渔果业的示范性实验园。

  工业生产。设置能让学生参与简单工业生产的实践项目,或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供学生参观、了解的现代化和自动化工业生产场所,向学生介绍现代工业生产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海洋教育。布置海洋知识宣传场地,使学生加深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认识,激发学生发展海洋经济的热情。

  人文地理教育。设立当地人文、地理教育活动室,让学生了解当地民俗、地理,熟知当地古今名人,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感情。

  法制教育。设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远离赌博等的法制教育展室,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

  通用技术教育。普通高中的通用技术课选修模块可设置在实践基地,既使学生实践基地活动内容更为丰富,又使通用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第六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选址。中小学教辅机构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学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应参照中小学校选址要求,其服务范围由举办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结合城市改造、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校外教育设施的改造等统筹安排中小学教辅机构建设。

  第七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规模。中小学教辅机构规模应根据县(区、市)教育规模确定,总占地面积一般应不少于50亩,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要配备供雨天活动用的风雨操场及足够的专用活动教室。基地实际规模应与所覆盖的学生数量相适应,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教学和实践活动的要求。

  以农业为主的中小学教辅机构,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0亩;以素质拓展训练为主的中小学教辅机构,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60亩。

  第八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设施。中小学教辅机构的建筑设施、活动场地、各实践项目相关的教学仪器、工具、设备、图书等,应按教辅机构规模和《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规定的标准配备。

  师生用的食堂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的安全与卫生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齐全完好,操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持证上岗。实践基地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小学教辅机构应建有能处理一般伤病的医务室,有医护人员,遇急诊或重大伤害事故时,能及时送至医院就诊。医务室器材配备参照《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

  中小学教辅机构应按设备特性和可燃物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基地内所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教辅机构供电系统宜使用TN-S或TT系统,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和过电流保护器。室内电气布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进行。

  中小学教辅机构室内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应按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室内照度不低于300lx,照度均匀度不小于0.7,并应防止眩光。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按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有关标准执行。室内通风换气应符合GB/T 17226-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并在使用前进行相关检测。

  第九条 教师队伍管理。中小学教辅机构属中小学系列,编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可参照当地中小学标准核定。原则上每个中小学教辅机构配备编制不低于30个。配备能满足机构教学和管理需要、结构合理、有专业特长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可从社会聘请兼职指导教师。

  第十条 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辅机构的教师专业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根据中小学教辅机构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养。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管理。中小学教辅机构要根据所具有的功能和担负的教育职能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做好区域内中小学生的实践活动计划与安排。中小学教辅机构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就接纳学生实践活动与学校签订协议(合同),每次接纳学生活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学生人数、年级、活动项目(内容)、活动时间、辅导教师、活动效果、安全情况等)。

  中小学教辅机构要制定学生活动手册,指导学生做好活动记录,对学生学习效果及时反馈,并将学生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与综合实践课的成绩评定相结合。

  中小学教辅机构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校外教育和学校教育相衔接的,具有普及性、科学性、教育性、实践性的校外教育活动课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辅机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好中小学教辅机构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逐步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制度体系,完善相应的评估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机构工作的检查督导,并将其列入教育教学综合评估的考核之中。

  中小学教辅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开展活动时,要有严格、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关防护设施,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要建立学生往返机构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独立的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要保证机构运作的公益性,机构的运作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要本着为学生素质发展服务的宗旨,尽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中小学教辅机构可将学生的实践活动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如有按规定收取的经费,应用于基地建设。

  第一条 为规范县(市、区)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教育信息化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重要支撑。基础教育强县(市、区)信息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对其他地区、学校、教育办园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避免盲目建设、片面发展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

  第三条 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并覆盖所有学校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让每一个学生平等、有效、健康的使用信息技术,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获得终身发展的能力,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奠定重要基础。

  第四条 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网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传输速率不低于10M,网络到桌面传输速率100M,网络信息点覆盖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幼儿园每班1台,小学、初中生机比7:1,高中生机比6:1;中小学师机比1:1。

  第五条 广播电视系统有卫星接收或有线电视接入,有校园闭路电视和智能广播功能,可播放国家及当地主要教育频道和其他频道节目,可播发校园教育节目。

  第六条 推进多媒体进课堂,实现教室班班通,每个普通教室配有多媒体设备(计算机+投影机+电子白板或计算机+投影机+投影幕等或计算机+60英寸以上平板电视机等),具备电视节目接收、课件播放、网络浏览等功能;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计算机教室、多媒体综合教室、学科专用教室、科技活动教室、音像教材资料制作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教学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师备课、教学、答疑,学生自主学习、提交作业、考试评价等功能;有学生自建的跨学科的班级学习型主题网页。

  第八条 管理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图书管理等功能;有学校网站,发布学校信息和校务公告,每个班级和教研组有自制的主页(优秀教师要建立Blog),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网上互动。

  第九条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实现与辽宁省基础教育资源库互联。加快建立数字图书馆,逐步建立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校本优质资源总量不少于1T,基本满足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保证所有教师正常使用,每学期整理更新教学资源至少一次。学科电子音像教材与学科文字教材配套,总量不少于500小时以上,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满足学科教师正常使用。有三种以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书籍与报刊。

  第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了解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培训与学习,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教育技术专业知识的专职教育信息化技术人员,能力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要求,能够为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学应用与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科教师全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教学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100%。主要学科教研组具有1-2名教育技术骨干教师,能够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发展项目。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校本研修(包括网络教研),每学期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成果,并形成制度。学校有激励教师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都有对技术人员、中青年学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校内教育技术培训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教师个人专业化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让每一位学生使用信息技术进行有效学习,让每一位学生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学习便利和快乐,让学生运用计算机开展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学会制作电子作品,积极参加学生电子作品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课程开设率为100%,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信息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生上机操作时间和学习效果达到新课标的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条件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技术课外活动,做到四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能力要求。开展常规性的信息技术相关兴趣小组等课外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特长。

  第十六条 学科教师能够应用网络进行集体电子备课、教研,能够快速检索网络资源进行教学设计,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学科覆盖率要达到100%。每周应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数达到开课学科数的60%以上。普通与专用教室信息技术设施平均周使用时数达到周学时数的50%以上。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都能在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信息技术支持的课堂互动、有效教学,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期撰写整合信息技术的学科教学设计方案2篇以上。学校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年至少1项,建立专项研究课题,跟踪学生的发展收集数据,验证信息技术使用的有效性,改革经验、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教育网站上发表,或在同级竞赛中获奖。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地理或人员优势,开发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取得一定成效(有计划、有课程、有过程、有成果,对周边学校有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教学信息化绩效监测和评价机制,把教学信息化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区域教学信息化发展及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领导和管理区域信息化建设,健全电化教育机构,理顺信息化管理体制,建立完整信息化管理队伍。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信息化经费投入的正常预算,努力缩小区域内校际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建立现代教育技术(或信息技术)中心(组)。各项责任落实,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小组人员组成:高级中学:专兼职人员5-7人;初级中学:专兼职人员4-6人;小学:专兼职人员3-5人;幼儿园:专兼职人员2-3人。专职人员逐步具备教育技术合格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数不低于1/2,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研究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形成规划方案,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教育信息化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规划,每年均有能保证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安全规章制度,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安全教育至少1次。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